資本魅力吸引越來越多的企業提交了IPO申請,這不,就連營收不足7000萬的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人”,證券代碼:835909)也要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IPO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3年1月12日晚,雙飛人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與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輔導協議》,輔導機構為浙商證券。2023年1月4日已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輔導備案材料。
雙飛人官網顯示,2008年4月18由法國雙飛人制藥(集團)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樟樹市投資成立雙飛人制藥(中國)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變更為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主要從事藥品、化妝品、保健品、搽劑、漱口水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2016年3月掛牌新三板。
值得說明的是,新三板掛牌的雙飛人在官網還有錯別字,把新三“板”寫成新三“版”。雙飛人自稱使命是“致力于解決人們生活中的小煩惱,讓人們生活更爽”,可在清揚君看來,還是先把錯別字改了再說其他的吧。
財報顯示,2018-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雙飛人的營業收入分別為4483.58萬、4182.85萬、5284.64萬、6820.82萬、3240.20萬;同比分別增長-4.63%、-6.71%、26.34%、29.07%、-20.84%。同期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383.54萬、414.20萬、1550.74萬、2706.00萬、1327.88萬;同比分別增長-65.66%、7.99%、274.39%、74.50%、-37.20%。
其中,2021年應收賬款589.48萬元,占總資產的6.68%,同比增長115.30%;2022年上半年應收賬款188.51萬元,占總資產的16.7%,同比增長219.79%。
通過財報,不難發現由于雙飛人的經營基數較低,2020年和2021年營收和凈利潤增長較快,但是雙飛人營業業績極不穩定,業績波動較大,2018年、2019年和2022年上半年營收出現了下滑。而且,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應收款急劇攀升,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據了解,雙飛人目前主要是通過生產及出品“雙飛人”、“雙飛人貝比”系列產品與各個區域內的主流經銷商合作,通過經銷商分銷及配送至分銷商及各類終端客戶,目前終端客戶類型有藥店、商超、便利店及母嬰店等。同時,通過“雙飛人”品牌旗艦店、“雙飛人貝比”品牌旗艦店在各大平臺開展網絡推廣,并通過直播、社群等新零售渠道開展銷售活動,從而實現多渠道銷售。
不過雙飛人的銷售渠道主要還在線下,電商銷售占比較小。
資料顯示,2020-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雙飛人的電商營收分別為579.29萬元、582.05萬元和340.43萬元,同比分別增長54.03%、0.48%和61.15%,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10.96%、8.53%和10.51%;同期電商毛利率分別為87.61%、65.83%、84.79%,毛利率同比分別增長1.32%、-24.86%和-2.95%。
這說明,雙飛人的電商做得很一般,而且整體毛利率有大幅下滑趨勢,極大可能會侵蝕企業的利潤。
此外,雙飛人還涉及兩起訴訟。
1、案號(2022)粵0106 民初14113號顯示,雙飛人實控人邱俊生持有公司股份3164937股被司法凍結,占公司總股本6.05%。該司法凍結期限為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凍結股份已在中國結算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目前,邱俊生持有雙飛人2625萬股,持股比例為50.19%,此外持股16.73%的黃妙容是邱俊生的妻子,也是一致行動人。
2、202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雙飛人與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為第一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雙飛人是“雙飛人”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的花露水、化妝品等。同時,雙飛人還是兩個核定使用在爽水產品上的雙飛人立體商標的權利人。法國利佳制藥廠擁有指定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的“利佳”注冊商標,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賴特斯”)獨家代理在中國境內宣傳、推廣、分銷和銷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妝品。雙飛人以賴特斯等生產、銷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同時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利佳薄荷水與“雙飛人”商標核定使用的“雙飛人爽水”屬于相同商品。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與雙飛人的立體商標構成近似并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賴特斯侵害了雙飛人的立體商標專用權。同時,賴特斯為實現商業目的,在產品宣傳中強調其產品為“雙飛人”產品(雙飛人藥水),構成對“雙飛人”文字商標的侵權。
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裝裝潢與雙飛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賴特斯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賴斯特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賴特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賴特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法國利佳制藥廠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在中國大陸部分地區的報紙上刊登“雙飛人藥水”廣告,持續時間較長、發行地域和發行量較大,可證明法國利佳制藥廠在先使用的“雙飛人藥水”所采用的“藍、白、紅”包裝有一定影響力。雙飛人明知“雙飛人藥水”存在于市場,卻惡意申請注冊與“雙飛人藥水”包裝近似的立體商標并行使權利,其行為難言正當,賴特斯的在先使用抗辯成立。雙飛人關于賴特斯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雙飛人的訴訟請求。
高院認為本案的經典意義在于,本案涉及商標先用權抗辯的審查問題。先用權抗辯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的利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再審判決有效保護了誠信經營帶來的使用權益,是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的有益探索。
兩個案件雖說對雙飛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未造成實質影響,但有可能影響公司的股權結構,同時說明雙飛人的研發創新及維權思路出現了問題。
按北交所上市的條件,影響最大的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目前,北交所市值和財務指標有4種,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上市: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8%。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 8%;
(四)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
截至2023年1月12日收盤,雙飛人的總市值為2.64億元,凈利潤等方面也只勉強符合第一種條件。
不過話說回來,市值不低于2億元,其實本質上意義不大。因為沒有交易量,股價失真,股價操縱空間太大,不具參考價值。像雙飛人這樣的企業,股票基本沒有交易量,而且業績極不穩定,就算北交所上市,股價破發腰斬也正常,其發揮的作用除了實現企業融資和老股東能套現外,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講幾乎沒有任何意義。


